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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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1993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3年8月15日。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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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 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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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某年7月31日 议付有效期为8月15日 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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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 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 交单期限为装运后的15天 如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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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 如信用证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允许转运”时 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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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条款为“Shipment during June/July in two equal lots” 这表明出口人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