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5日,世都百货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解除胡镇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
1999年11月5日,世都百货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解除胡镇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在之后3天的11月8日,胡镇江、王杨、王琪投资组建的国贸世教隆重开业,世都百货18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人国贸世都旗下。
在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职务的决定之前3天的11月2日,胡镇江为该公司31名员工(包括胡镇江)向P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PA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保单34份,胡镇江、王杨、王琪分别拥有2份。签发保单时,P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2000年2月份,P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世都百货250万保费在扣除约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其中,胡镇江个人得款43万元,业务经理王杨、王琪分别得款26万、24万。也就是说,胡镇江是在花世都百货的钱挖走世都百货的人,世都百货不但流失了18名业务经理,而且在经济上也遭到了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世都百货一纸诉状将P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中的一条是胡镇江与被告恶意串通,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掩盖化公为私的非法目的,该保险合同显属无效合同,P保险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250万财产应予返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胡镇江等人与P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就已经为如何退保作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以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和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P保险公司因该合同而扣除的手续费属不当得利,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世都百货。
问题:P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违反哪些规定?对我们开展反洗钱工作有何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