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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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给光明公司一批商品,专用发票列示的商品价款7,692元,增值税1,308元,共计9,000元,另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代垫运费发票已转交光明公司)货款延期收取。该产品成本为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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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6月29日售给本市乙公司产品一批 货款总计200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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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义利里边公司销售产品一批 货款360 000元 增值税61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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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 货款为1000000元(含税价) 款项未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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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 货款为1000000元(含税价) 款项尚未收到。由于乙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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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5月29日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 货款总计150000元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交来一张出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