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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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给光明公司一批商品,专用发票列示的商品价款7,692元,增值税1,308元,共计9,000元,另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代垫运费发票已转交光明公司)货款延期收取。该产品成本为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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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07年2月15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乙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总额为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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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于2005年6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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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 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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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于2010年6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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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5月29日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 货款总计150000元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交来一张出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