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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律师只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因而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只能代理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
律师接受代理行政复议委托的同时,即事有特定的代理权限,无需委托人特别授权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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