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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A、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B、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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