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是:甲开商业汇票给乙,乙再给丙,丙请求甲支付,甲不付,等过了追索期限了,丙再求甲付,甲还不付,那我想知道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书上说追索期限过了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那应该向谁追索?
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使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法》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 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 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 在票据
行使追索权的票据当事人 除票据载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以外 还有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仅限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保证人即使代为清偿票据债务 也不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