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青政府[2004]192号”。
: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 A. 宁政发〔2004〕第241号 B. 宁政发〔2004〕241号 C. 宁政
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青政办(2004]第192号”。
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国办函[2000189号”。
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国办函第89号E2000]”。
本公文的发文字号应为()。A.青政办〔2004〕第192号 B.青政办〔2004〕192号C.青政办l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