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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某等16人原系A市甲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A市B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


王某等16人原系A市甲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A市B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A市甲饭店作为~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A市甲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一该16名员工离开了A市甲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A市甲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某等16人向A市B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A市甲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等16人关于被告A市甲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第3款、第112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王某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某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以A市甲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A市甲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1999年5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试分析:

(1)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公民选举权的保护.

(2)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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