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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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