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