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2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
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 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