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发行申请文件一经申报,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