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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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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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33岁,与邻居争吵后突然出现言行紊乱,管公公叫儿子,而将儿子称作爸爸;吃饭时拿筷子当汤勺。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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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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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33岁,与邻居争吵后突然出现言语紊乱,管公公叫儿子,而将儿子称作爸爸,吃饭时拿筷子当汤勺。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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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母亲)因外出而委托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丙。玩耍时 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 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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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发期间 将其7岁的儿子委托给甲的姐姐乙代管。结果 甲的儿子将邻居丙的小孩打伤 医药费应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