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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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驶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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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 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丙 丁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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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8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 由丙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甲应于2009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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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 由丙作保证人 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 乙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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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 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 同时还由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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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 由丙作为保证人 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 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