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五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律师及其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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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