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A与一家中国公司B在中国设立了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合作合同明确规定:“因解释、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事后不久双方因为出资问题发生纠纷,A公司直接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A公司向法院起诉不能得到受理,这种说法对吗?()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3300万
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 2008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 企业总投资额为1
中国境内甲公司在境外依法设立了一家外国企业乙 2007年 甲公司以乙企业的名义并购境内A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