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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昌义区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宋某利用为顾客办理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


昌义区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宋某利用为顾客办理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将其业务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卖给某公司,该公司用此信息联系扩大客户,并发送手机广告短信。宋某从中获利2.1万余元,对此案评断正确的有哪些?

A.宋某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范围

B.宋某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C.非法获取以上信息的某公司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D.此类犯罪行为的构成主体具有特殊性,以其是否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为标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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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选项中,属于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的案件有()。

  • 李某为某邮政局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私自扣

  • 邮政储蓄机构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现金业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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