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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通公司与合肥市万联公司在天津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


北京市四通公司与合肥市万联公司在天津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合肥或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四通公司与万联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四通公司欲申请仲裁。则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若四通公司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万联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协议有效

B.若双方没有就管辖达成新的协议,四通公司可以直接向合肥或温州的法院起诉

C.四通公司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万联公司认为由温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更合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D.该仲裁协议无效,四通公司只能向合肥或温州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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