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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0日晨,一俄罗斯货船“列宁格勒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


1993年8月10日晨,一俄罗斯货船“列宁格勒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俄罗斯货船“莫斯科号”迎面驶来,与“列宁格勒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列宁格勒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莫斯科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列宁格勒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问:

  (1)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依据的是什么原则?

  (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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