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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 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试说明:

(1)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

(3)李某因家庭内部纠纷与其夫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忍无可忍,在家中引燃大火,将张某烧成重伤,李某自己轻伤,家中重要财物几乎全部烧毁;火势又蔓延至其他楼层,最后该幢楼房共计十家(除李某自己家外)受灾,其中有三人受轻伤,经济损失十万余元。问: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名吗?为什么?

(4)在第(3)题的案件中,火灾后,张某准备报案,但是其家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不如不要追究李某责任,受灾邻居的损失也可赔偿,总之低调了结此事,两人还是凑合过算了。最终此案果然私了.此事在当地影响甚大。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对此事也很清楚,但是他们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没必要瞎掺和;再说,张某和受害邻居均未报案,既然无人报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请用刑法规定和原理来分析公安机关的认识和本案私了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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