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最终确立的“五院政府”包括( )
A.考试院、行政院、法制院、司法院、监察院B.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C.司法院、审计院、行政院、考试院、法制院D.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学院、监察院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A、1927年10月3日B、1927年10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以下()不属于新政协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内容。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B、定都北京
根据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性质与历史意义。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