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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 35岁)和魏某(男 34岁)明知国家禁 止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 为攫取暴利 2007年年初


李某(男,35岁)和魏某(男,34岁)明知国家禁 止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为攫取暴利,2007年年初两 人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盐酸克伦 特罗)。其中李某负责研制、生产,魏某负责销售。李 某生产少量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产品后,魏某联系 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李某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李 某大规模生产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魏某负责销 售。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 3000余公斤,产品大部分都通过中间人销售给了生猪 养殖户,两人非法获利280万余元。2011年3月,因一家猪肉生产企业被爆出收购用瘦肉精(盐酸克伦特 罗)喂养的生猪而案发,该企业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 罗)事件损失160亿元。2011年4月3日,李某和魏某 被逮捕。2011年10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在讨论该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 关司法解释,李某和魏某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 关司法解释和有关的刑法规定,李某和魏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的犯罪 竞合,应当在这两个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 关司法解释和有关的刑法规定,李某和魏某的行为构 成了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竞合,应当在这三个罪 名中择一重罪处罚。

你同意哪一种意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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