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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 芦某某在以东升 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 为少缴应纳税款 先后从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芦某某在以东升 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先后从 自己承租的远航公司和北仑永兴托运站等五家运输企业接受虚开的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浙江省某市 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公路货运发票等运 输发票共51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744,563. 77元,并 将上述发票全部人账,用以冲抵其以东升公司名义经 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200,379. 25 元,城建税14,026. 55元,企业所得税333,965.41元, 合计逃税548,371.21元,且逃税额占其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另外,为帮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 芦某某将东升公司联运发票的发票联共50张提供给 浙江省某县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等五家运输企 业,将远航公司浙江省某市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3张提供给该市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 开的发票联金额共计4145265.32元,存根联的金额 为54395元。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 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抵营业额,合计偷逃税款人民 币335,876.92元。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芦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起公诉。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芦某某虚开用于 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虚增营业开支,冲抵营业数额, 逃避应缴纳税款,因此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某市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坚持认为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 犯《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 票罪。另查明,本案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无申 报抵扣税款资格。

问题:你认为芦某某是构成逃税罪,还是构成虚开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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