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H市主管土地供应的副市长 崔某为 某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老板 主要在 H市经营房
吴某为H市主管土地供应的副市长,崔某为 某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主要在 H市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09年到2010年间,H市 的房地产市场非常红火,土地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 态势,土地价格不断飙升。2010年底,崔某经人介绍 认识了吴某,为低价拿到H市黄金地段的X地块,崔 某向吴某提议,由吴某的妻子李某(无业)人股A公 司,李某占股30%且不用实际出资,也不用参与经营 管理,公司盈利后李某可以按比例“分红"。吴某刚开 始比较犹豫,李某得知后非常高兴,极力要求吴某答 应,吴某拗不过李某,只得答应。之后,在吴某的帮助 下,崔某低价获得X地块后以市场价转让给另一房地 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获利人民币8,000万元。事后,崔 某给李某“分红”人民币之400万元,李某将此事告知 吴某,吴某让李某将该笔钱存在二人在国外留学的独 生儿子名下。2011年10月,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 的管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的行情急转直下,A公司的房 地产在售项目出现滞销,在建项目也出现资金紧张的 问题,由于面临银行贷款到期的压力,A公司资金链随 时有断裂的风险。2011年10月28日,崔某找到吴某, 请求吴某想办法帮忙弄些资金挺过难关,并承诺待自己的在售项目售出收回资金后马上归还。吴某遂于当 日从自己控制的H市土地出让金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3,000万元至A公司账户。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 迷,A公司迟迟不能售出房屋,吴某虽多次催促,崔某 仍迟迟没有归还“借款”。2012年3月8日,经他人举 报,检察机关在核查H市土地出让金账户时发现了资 金缺口,并通过银行追查到了资金流向,随后于当日立 即将崔某控制,崔某无奈之下交待了自己找吴某借款 的事实,并主动交待了之前给李某分红的事实,次日 (3月9日)检察机关根据崔某的交待将吴某和李某控 制,二人分别承认了上述事实。经査,在崔某被控制后 当天(3月8日),李某在吴某的指示之下,已经将之前 “分红”所得的人民币2,400万元“归还”到A公司 账户。
问题:对吴某、李某、崔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