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 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 钱物被盗 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 为 县公安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 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 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 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 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 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 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天。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 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 满,可否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