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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 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 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


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 )

A.2002年6月8日

B.2020年4月12日

C.2007年6月8日

D.2010年4月12日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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