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 2009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 五人商议欲创立 一家经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09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 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正式成立。
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
情形一:2009年8月1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100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5年内缴清,到2010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60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100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2010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 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请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
(1)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以该房屋出资,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
若张三于2010年6月1日才办理商业房过户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张三现主张其应在2009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张三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该房屋的出资效力如何,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
(2)李四出资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毕业后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后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则该货币出资的效力如何?依据是什么?
(3)若王五的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相关作品及稿件于2010年6月1日才交付给华星英杰公司,王五现主张其应在2009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王五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公司对于赵六东风卡车的实际状况并不清楚,问该卡车出资的效力如何?
(5)对于周七的股权出资,有股东主张应当认定为周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情形二: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成立后,2年来获利颇丰。2011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0万元与白云人才培训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蓝天公司(以2,000万元货币出资)成立恒泰圣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华星英杰公司的董事长张三担任,副董事长由白云公司的总经理李南担任,监事会主席由蓝天公司董事长游靠山担任。2012年12月1日,恒泰圣都公司经营突然出现重大问题,由于房屋质量以及交付迟延等问题,众多购房业主集体聚会要求恒泰公司承担责任,现场一度失控,险些酿成群体事件。
经査,白云培训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一直为国土资源相关部门追査;蓝天公司的出资实际上为蓝天公司控股股东戴波所出资,在蓝天公司和戴波之间有相关的投资协议。在恒泰圣都公司成立1年来,游靠山在张三的帮助下,已经将蓝天享有的50%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龙江国际股份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问题:
(6)对于白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恒泰公司依法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7)龙江国际与蓝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8)对于张三与游靠山的违法行为,李南可以什么身份、如何主张,以保护恒泰圣公司的合法权益?
(9)蓝天公司的戴波股东该如何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你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