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 甲出资20% 乙出资10% 远达公司出资70%
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铮任恒泰圣都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铮。恒泰圣都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金河公司货款,金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泰圣都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恒泰圣都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恒泰圣都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金河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除恒泰圣都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金河公司 B.文胜律师事务所
C.远达公司 D.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