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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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驶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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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且以自己的在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在甲向乙交付借款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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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 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丙 丁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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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乙要求提供担保 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 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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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乙要求提供担保 甲遂 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 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 的汽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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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5万元 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担保 并协定若甲不能按期还款 汽车归乙所有。因甲到期未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