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公司是内地的一食品加工企业 红叶公司是澳门特区的零售商 两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澳门特区某法院
香山公司是内地的一食品加工企业,红叶公司是澳门特区的零售商,两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澳门特区某法院,后红叶公司获得了一项生效判决。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香山公司在内地和澳门特区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红叶公司可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向澳门特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香山公司的财产
B:若红叶公司欲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则内地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包括香山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红叶公司申请内地法院执行,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应当由法院出具
D:红叶公司对法院所做出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