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除了()
A 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B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C 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D 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