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 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