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工厂打工 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 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 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月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12,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
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