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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普通合伙由甲 乙 丙共同出资组建 其中甲出资60% 乙 丙各出资20% 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其


某普通合伙由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其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该普通合伙企业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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