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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破产申请人【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点】破产申请人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不能启动和解程序。清算人只能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故BD项正确,C项错误。

第70条第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特殊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破产程序。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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