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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二诉刘大兵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 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 法庭决


王小二诉刘大兵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小兵为被告刘大兵的弟弟,故要求刘小兵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即刘小兵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但查明刘小兵确实是刘大兵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未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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