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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警察的辞退 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 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 解除其与公安机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

A.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B.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C.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D.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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