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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产 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A.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B.造成轻度残疾

C.造成中度残疾

D.造成重度残疾

E.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 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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