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用于细菌培养的标本保存时间不超过
A.2 hB.48 hC.24 hD.72 hE.12 h
用于分离培养病毒的标本,如不能及时送检,可在哪个温度保存数小时A.37℃B.25℃C.4℃D.-20℃E.-70℃
用于分离培养病毒的标本,如不能及时送检,可在哪个温度较长时间保存A.37℃B.25℃C.4℃D.-20℃E.-70℃
在血液标本的细菌检验中 一般培养基(增菌液)与血液标本的比例为
一般情况下 用于细菌培养的标本保存时间不超过
含有质粒的细菌应在能够保存质粒的条件下培养 生长到足够数量时 加入抑制蛋白质合成的抗生素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