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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 公司。2009年1月5日


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 公司。2009年1月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 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人甲公 司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 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间,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1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B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 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期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 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跟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100万股,均价为每股5. 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①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1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②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2009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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