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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4)销售和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所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

E.应纳增值税=613188.98-170689.44+3400=445899.54元

F.应纳消费税=(1770444+1000000+836550)*20%+(60+50+25)*2000*0.5=721398.8+135000=856398.8元

G.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5899.54+856398.8)*(5%+3%+2%)=130229.83元。

要求:

(1)按A至G的顺序支出该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纳税额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酒精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A入关后发生的运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包括入关前发生的运保费,不能包括入关后发生的费用。所以1600元不能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由于A中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计算错误,所以B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4013.44元也是错误的。C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实行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给专卖店的粮食不应扣除3%的销售折扣,应以应收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销项税计算错误,应换算为不舍税价后计算。D中没有计算运费和装卸费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因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其相关的运费和装卸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做转出处理。E以上ABCD计算错误,所以此步骤计算错误。F白酒的销售额不能扣除3%的销售折扣,直接零售给个人的白酒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合税的进行计算。G以上消费税、增值税计算错误,所以此步骤也是错误的。

(2)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12%)*17%=13708.8(元)。

(3)该企业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3708.8=170384.8(元)。

(4)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1825200+836550)/(1+17%)*17%+170000=556750(元)。

(5)该企业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800)*2.5/100=3582.5(元)。

(6)该企业8月应纳增值税=556750-(170384.8-3582.5)=389947.7(元)。

(7)应纳消费税=[(1825200+836550)/(1+17%)+1000000]*20%+(60+50+25)*2000*0.5=790000(元)。

(8)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9947.7+790000)*(5%+3%+2%)=11799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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