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A公司业务员 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 甲离职 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如果与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对其享有基础关系上的抗辩,那么当持票乃是无偿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捐赠),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因为B公司根本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约定捐赠30万元(而非捐赠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该30万元的支付手段),该赠与合同不得撤销,C基金会未能实际得到票款,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其它支付方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3)C基金会有权向A公司追索。A公司是票据的被伪造人,甲公司为A公司的业务员伪造A公司的签章签发票据,属于票据伪造的情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票据伪造的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由于甲离职的情形A公司并未及时通知B公司,使得B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满足了表见代理的要件,相对人B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此时,A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