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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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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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的A地和B地相互毗邻 因排水问题 A地的使用权人刘某(住所地:乙县)和B地的使用权人关某(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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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刘某向关某签发现金支票一张 票据金额为10万元;关某取得支票后将该支票背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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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自己名义向同学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现甲公司濒临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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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 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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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刘某辅助其工作 每月为刘某支付工资1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
冀公网安备 130703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