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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1年6月6日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开发特种设备变频装置的技术合同 双方约定甲提供开发经费50万元


2001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开发特种设备变频装置的技术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开发经费50万元,乙负责开发,但未就技术的权属作出约定。同年8月,乙向甲交付了开发成功的特种设备变频装置技术资料及样品。2001年10月,乙和丙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于2001年11月1日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2001年11月10日的专利专刊上进行公告。2002年1月1日,丙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经审查,于2003年1月就该特种设备变频装置授予丙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丙在市场销售的该种特种设备变频装置有两种包装,外观基本相似,差别在于: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的设备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的设备包装上没有标注专利号。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之间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2)丙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时,甲是否有权以自己为委托开发人为由提出异议?简要说明理由。

(3)丙在其2011年12月生产的设备包装上标注专利号,在其2012年5月生产的设备包装上未标注专利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乙丙之间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于2001年11月1日起生效。根据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甲无权提出异议。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在本题中,甲提供开发经费,乙负责开发,该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就技术的权属作出约定,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研究开发人乙所有,丙因与乙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继受取得该专利申请权。

(3)丙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在本题中,2011年12月生产时,专利权尚在保护期内,丙有权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且该批产品在专利权终止后销售属于合法行为,而2012年5月生产时,因专利权已经终止,丙应当不再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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