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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4年1月 张某 王某 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后发


2014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1)2014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款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2)2014年5月,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3)2014年7月,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赵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赵某应于2014年8月1日前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该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该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丙公司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刘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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