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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 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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