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相关生产 经营资料如下: (1)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销
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58.5万元;购进布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万元、增值税税额986万元;全年可以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6650万元:
(2)将闲置厂房出租,全年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3)全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8.97万元;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45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64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6)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合理工资总额720万元(其中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100万元);
(7)经税务机关核准结转到本年度的待弥补亏损额为325万元,前三个季度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4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应补缴或者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000+58.5÷(1+17%)]*17%-986=382.5(万元)
(2)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5‰=[8000+58.5÷(1+17%)+200]*5‰=41.25(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45*60%=27(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3)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58.5÷(1+17%)+200]*15%=1237.5(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640+20=66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5)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58.5÷(1+17%)+200-6650-48.97-(400-18)-700-100-325=44.03(万元)
(6)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4.03*25%=11.01(万元)
因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所得税税额=54-11.01=42.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