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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1)外购一批小麦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支付给运输该批小麦的乙运输公司运费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2)外购一批高粱作为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粱当月发生霉变,霉变部分占购进部分的10%。(3)向农民收购一批荞麦作为原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40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取得的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4)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金额250万元。(5)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6)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10万元。已知:甲酒厂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万元)。

(1)甲酒厂外购小麦负担的进项税额及支付运费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甲酒厂外购高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计算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

(6)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

(1)①甲酒厂外购小麦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购买的小麦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项旨,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②支付运费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营改增”后,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那么支付运费给运输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因管理不善购进的高梁发生霉变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甲酒厂外购高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1-10%)=23.4(万元)。

(3)向农民收购的荞麦属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支付运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3%+3*11%=5.53(万元)。

(4)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17%=42.5(万元)。

(5)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6)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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