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的股权分置改
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
目前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10余家 股票代码前